群众监督在企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

新商盟网 2023-04-24 07:10 147

摘要: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群众监督在企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如果你喜欢还可以浏览群众监督在企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的最新相关推荐信息。

  烟草在线专稿  引:从我国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直把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社会各界也对此不断进行研究,并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从制约方式来看,主要有“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制约权力”两类监督,其各有千秋,互为补充。

  国内和国外的反腐实践证明,“权力制约权力”是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其他制约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也正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典型运用。

  但具体到我们烟草商业企业,由于行业地位的特殊性、政企一体的特殊模式及“一把手”负责制所带来的高度权力集中,往往使“权力制约权力”这一形式失灵,各项权力制约制度形同虚设,大部分领导人在公司里都是党政“一把手”,导致党内监督很难独立运作;审计、财务等监督力量都是在他们的领导下,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在这种行业背景下,“社会制约权力”却相对独立,监督较全面、范围较广泛、成本较低廉的优势就显而易见。一项来自纪律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数据就表明,目前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80%来自群众的举报,足见群众监督的效果。而时下群众监督却举步维艰,不能不发人深思。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就烟草行业如何更好地开展群众监督这个问题,从如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采用“有罪假设”的办法,可以为群众赢得监督主动权。烟草企业不论是在经济实力、政治地位还是社会资源占有上,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面对烟草企业的特殊情况,群众虽有一定的监督权,但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处在这种权利弱势地位的中国社会监督主体,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告举证责任,他们既没有力量也没有习惯去收集证据,把举证责任推到他们手里,也就等于让一个孩童去和一个成人打官司,成败可想而知。在国外,辩方举证制度是通用的保护弱小群体的办法,其最成功的运用就是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对上市公司的“有罪假设”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根据这项制度,美国的证监会只需要根据比较简单、甚至鲁莽的证据,就可以完成初级举证责任,认定被告有罪。而被告需要承担次级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清白。国外经验表明无罪证明举证的成本非常高,远远高于贪污违规所得,这样就把当权者的权利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了,能对管理者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因此,我们在对付腐败问题上,也完全叶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这种方法,改变普通群众在监督中所处的弱势地位,让他们占据主动权。(新商盟网www.xinshangmeng.org)

  第二,提高信息输入效率,为群众监督最终实现提供保障。信息交流已成为现代社会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不同主体之间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随着自动办公系统及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企业在信息输出,即企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对于与烟草企业互动过程中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被动方的群众来说,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群众了解行业、企业行事的出发点、本意,消除群众对于政策信息的误解质疑,为政策的落实扫除不必要的阻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群众提供监督对象的标准和依据,有效遏制政策执行中的“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但是对于信息输入,即群众的反馈信息,信息沟通的另一面似乎不那么引人注意。其实,信息输入的质量对于企业的监督管理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信息输出的价值层次。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对招投标信息、建设标准的公开,属于信息输出,它为群众监督指明了监督对象——工程项目、监督标准、建设标准等一系列核心监督要素。当一个人对照上述信息,发现工程存在问题,如果他保持沉默,信息输出的价值就停留在了帮助发现问题的层次。只有当他向公司进行有效反馈(即信息输入)时,信息输出的价值才能够达到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层面(帮助企业减少损失)。现实工作中,由于反馈者自身素质及客观保护制度的缺失,群众要么敢怒不敢言,要么简单地宣泄情绪,要么含糊其辞等等,这些低质量的信息输入严重制约了后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努力提高信息输入率和输入信息质量,将为群众监督效果的最终实现提供保障。具体做法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反馈者尽可能的提供制度支持,让其畅所欲言而无后顾之忧;二是提高纪检人员专业素质,比如要求纪检人员在与反馈者交流过程中能掌握专业的谈话、引导技巧,事件调查过程中能够创新追踪方式等,尽可能的对信息进行深挖掘。

  第三,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强化群众监督效应。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运行方式看,市场经济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信用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确定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新商盟网www.xinshangmeng.org)

  在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欧美市场,信用被长久记录,一个没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人不但贷不到钱,买不了房子,甚至很难找到好工作。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体系起到了放大奖励、加重惩罚的杠杆作用,能够将个人违规次数、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在后续利益获取上充分体现出来。

  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缺失,大大削弱了短视行为不良后果对行为人的惩罚。内部信用体系缺失,导致违规者每次交易前能够轻而易举掩盖之前的劣迹,并以伪装后的新面孔故伎重演,不法行为愈演愈烈,腐败泥淖越陷越深;更重要的是,让之前对其进行过监督的群众产生“官官相护”“不法者萧遥法外”的错觉乃至对法律公正的怀疑,严重打击了群众继续监督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如果内部有完善的信用体系,群众对个体的监督历史记录都能在信用中心得到真实反映,一旦个体在代替企业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信用问题,或是有过不良记录的个体在发生重大行为时,信用中心都将通过预警识别系统做出反应,避免社会或第三人重蹈覆辙,遭受更大的损失,确保群众监督效应发挥更加持久的作用。

  简言之,我国人民从来没有放弃过对自由和平等世界的追求,在民主集中制探索路上的脚步从来没有停过。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监管实践将不再遥远,健全的法律体系会让掌权者对社会监督力量心存敬畏,中国普通公民有能力真正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腐败现象在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面前将难有容身之地。(新商盟网www.xinshangmen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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